1、合作期內,中標供應商負責完成網站(含微網站)開發,服務平臺的部署,以及后續的運行維護工作。
2、中標供應商應當保證其交付給征集方的開發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生第三人指控征集方實施的技術侵權的,中標供應商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征集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3、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下列方式處理:(1)汕頭市恒益順招標采購服務有限公司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2)中標供應商享有署名權;(3)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汕頭市恒益順招標采購服務有限公司。
4、中標供應商應在向征集方交付開發成果后,根據征集方的請求,為征集方指定的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或提供與使用該開發成果相關的技術服務。
(1)技術服務和指導內容:現場培訓及線上指導。
(2)地點和方式:操作培訓地點由雙方協商。
(3)費用及支付方式:培訓免費。
5、中標供應商應基于本項目已成熟的項目過程進行管理、對項目的測試規劃所制定的需求、設計、開發和集成階段進行測試管理方案及測試工作;
6、在系統上線運行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問題應答;
7、為征集方提交完整項目周期的技術和業務文檔,以便系統日后運維和升級所需;
8、初驗后,由中標供應商提供技術人員對項目進行調試運行,確保系統運行穩定;
驗收后服務:提供免費技術熱線電話或微信,5*8小時立即響應,7*24小時緊急響應,1個工作日內解決問題;重大故障接到用戶報障后,30分鐘作出響應,1個工作日內解決問題;嚴重故障接到用戶報障后,30分鐘作出響應,2個工作日內解決問題;一般故障接到用戶報障后,30分鐘作出響應,3個工作日內解決問題。
9、如中標供應商違反合同約定,造成項目開發停滯、延誤或失敗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執行,中標供應商須向征集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本合同金額的20% 。
10、中標供應商不得在向征集方交付開發成果之前,自行將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11、在合同有效期內,中標供應商需指定人員作為項目聯系人。中標供應商變更項目聯系人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征集方。未及時通知征集方并影響合同履行或造成征集方損失的,中標供應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2、在合同履行中,因作為開發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中標供應商應在三日內通知征集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征集方并致使征集方產生損失的,征集方有權要求中標供應商予以賠償。
13、中標供應商欲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向征集方提出,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14、征集方有權利用中標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開發成果,進行后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及其權利歸屬,由征集方享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征集方所有。
1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與有關政策、法規發生沖突時,以有關政策法規為準。
16、在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中標供應商應將征集方已支付的該部分費用退還征集方。
17、中標供應商發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征集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征集方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中標供應商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8、中標供應商應對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了解到的征集方有關的信息數據保密,保密義務不受合同履行終止或解除和限制。
19、未經征集方事先書面同意,中標供應商不得將雙方的合作及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政策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20、“網站”所產生的數據信息歸征集方所有,未經征集方同意,中標供應商不得擅自啟用、刪除、修改、復制或不按合同約定修改、新增或刪除數據信息。
21、中標供應商涉及維護和配置“網站”的相關操作,需取得征集方授權,除此之外,中標供應商對征集方的網站數據庫相關數據不具備擅自操作和查詢的權限。
22、中標供應商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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