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逾期交納租金,承租方應向出租方償付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出租方并有權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電梯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負責。如超過三個月不交租金,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廠房另行出租。
2、廠房租賃期滿后,承租方如要求繼續租賃該廠房,應提前兩個月書面告知出租方,如出租方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承租權,由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書。若承租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應支付相當于一至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3、承租方應在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天內,自行搬遷完畢,將廠房恢復原狀交還出租方。否則,自合同期滿次日起按合同約定租金雙倍計付違約金。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承租方裝修廠房的一切附屬物及所增設的一切設施均應無條件自行拆除,并搬走一切生產設備和辦公用品。否則,視為承租方自愿放棄廠房內所有財物,出租方有權清除處理承租方遺留的財物,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5、承租方確認,出租方有權自主對租賃物業進行合法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出資、抵押融資等);承租方承諾對出租方該等處置租賃物業的行為提供充分配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銀行等第三方簽署承諾文書;出租方保證其處置行為不得損害承租方的租賃權益。
6、承租方未經出租方管理部門批準,不準改動廠房的造型和結構,廠房的設施,如門、窗、廁所、洗手間、供水、供電管線等損壞或丟失時承租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7、承租方不得將所租用的廠房轉租、分租或出借給第三方使用,否則,出租方有權加倍收取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廠房另行出租。
8、承租方需改動廠房使用性質時,應向出租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同意,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改動室內設備。
9、出租方提供現有標準的通用廠房予承租方。承租方承租廠房后,應根據其不同的使用情況,依據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要求,自行出資配備相應的設施(如自動噴淋消防系統、污水處理系統等)。如違反有關法規,受到相關部門的停業整頓、處罰,引起火災或生產需搬遷停產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租方負責。
10、承租方應遵守物業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11、承租方所需負擔的衛生費、管理費、水電費應按規定自行向有關部門繳交。
12、廠房天面承租方不得使用,仍歸出租方管理,廠房的梯間、通道、四周的空地及道路綠化等承租方無權占用。
13、承租方所租賃樓房供水、供電設施的有關手續由承租方向有關部門申請,所需費用由承租方自負。
14、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賃的廠房及場地,如需搭設臨時建筑物,應符合規劃、環保、消防部門的規定。租賃期間,如遇城市規劃變動、龍湖工業區產業升級改造、其他政策性原因、出租方企業產權整體轉讓或投資建設需要造成本場地不能繼續出租,出租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應自接到出租方通知的一個月內無條件遷出,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應負責拆除租賃期間搭設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消防設施除外),恢復原狀后移交還出租方。
15、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發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嚴重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預見并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事故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終止,各方互不追究責任,出租方應向承租方無息退還租賃保證金。
16.承租方必須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廠房租賃合同書》文本簽署《廠房租賃合同書》(文本可從發布本招租公告的網頁下方下載附件《廠房租賃合同書》)。
17.上述條件與出租方提供的《廠房租賃合同書》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廠房租賃合同書》文本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