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確認
1、工程所有材料由供應商按照《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書》(下稱合同)所簽定的裝飾材料清單統一配送,材料必須符合規范和標準要求,必須具有出廠合格證。如征集方提出更換材料或現場增加項目,則按實際變更核算后另外簽訂補充協議后施工。
2、如屬于供應商提供的材料所產生的質量問題時則由供應商負責修繕或更換材料。
二、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1、工程驗收以征集方和供應商雙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和工藝標準為準。
2、本工程執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其它地方標準、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三、工程驗收和交付
1、征集方要求工程竣工日期需在合同簽訂日起60日內。
2、工程竣工,供應商應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征集方驗收,征集方應自接到通知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如征集方不能按預約規定日期參加驗收,需及時通知供應商,另定驗收日期。
3、對已完工的工程,供應商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場地。
四、工程保修責任
1、征集方簽訂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之日起,供應商為其負責為期一年的售后服務。
2、保修范圍:屬于供應商質量問題責任的,供應商無償保修,保修期為一年,自合同竣工簽訂驗收單之日算起。如供應商未在接到征集方通知后24小時內對質量問題進行修復,則征集方有權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供應商承擔。
五、關于物業管理處所收費用
供應商在施工期間因供應商原因如違反物業管理處的有關約定,則供應商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六、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因素指:①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②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停電、停水等;③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如施工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時,工期可以相應順延。
1、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國家、物管部門禁止施工則工期順延。
2、凡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該項目發生質量問題時則不在保修范圍內。
3、如施工周期遇春節前后跨年度施工需要進行休工,征集方予以對供應商免責順延。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經征集方和供應商雙方簽字后生效,工程項目或施工方式的變更,與工程負責人溝通協商后,雙方需簽署書面合同《工程施工方案變更單》,任何口頭承諾或口頭合同均視為無效。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過程中,供應商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征集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后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后,可視為合同解除。
八、安全責任
1、供應商作為工程項目的承接方,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
2、供應商進場施工人員應加強安全、防火教育,遵紀守法,服從征集方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九、違約責任
1、工程竣工后,征集方對工程進行驗收,若驗收不合格,供應商應無條件返工并承擔全部費用,保證工程質量。
2、由于供應商原因致使工期延誤,每逾期一日,供應商應按工程總額1%向征集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可由征集方從供應商的工程費用中直接扣除,由于供應商的違約直接給征集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供應商承擔。
3、供應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不得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否則一經發現,征集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須對供應商或相關承包方、分包方的投入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同時供應商應向征集方支付工程價款10%的違約金。
4、供應商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應自行承擔事故責任,同時征集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應商按工程價款10%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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