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養范圍、內容及要求:
1.保養合同期內,供應商應當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的規定派出保養人員對征集方的電梯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項目,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保養的范圍、內容按《電梯維護保養合同》(下稱合同)附件1的內容執行。實施日常維護保養后的電梯應當符合《電梯維修規范》(GB/T18775)、《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7588)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 16899)的相關規定。
2.電梯保養服務時間:在國家法定工作日的法定工作時間內進行。若征集方有特殊需求時,需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供應商,供應商可在征集方和供應商雙方協商確定的任何時間內提供服務,但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征集方承擔。
3.電梯在正常使用中發生故障時,征集方應立即通知供應商,供應商應在接通知后盡快派員到現場進行處理。
4.供應商免費提供:保養用的潤滑黃油及部份易耗件,具體按合同附件執行。
5.如保養中發現有必要更換上述第4點以外的電梯零件,供應商應及時通知征集方。相關費用由征集方承擔,零件由供應商優先供應。
6.合同不含以下項目及零部件的加工、重新噴漆、修理或更換:
轎廂壁板、轎廂地板、轎門、廳門、裝飾件、監控系統、冷卻系統、液壓梯的液壓筒和液壓活塞、電池類、扶手帶照明燈、所有電梯照明燈具、IC卡類以及智能系統。
7.合同不含任何額外增加或更改電梯功能、以及屬于修理及改造的材料及人工費用。
8.合同不含國家及當地政府部門有關電梯的法規或標準發生改變而必須完善的項目,以及要通過升級改造貫標的部件。
9.合同不含任何在保養服務范圍之外需要單獨準備和執行的更換或修理工作所產生的材料及人工費用。
二、供應商責任:
1.在保養期內,應定期對電梯設備部件按相關項目進行清潔、檢查、潤滑、調整(具體見合同附件1)。
2.每次保養完畢,供應商應填寫“電梯/扶梯維修保養報告書”(格式由中標方提供)。如保養人員沒有按規定的時間和項目進行保養,或違反征集方的有關制度,征集方應通知供應商。因供應商保養不良造成的電梯故障,供應商應負責免費修復。
3.供應商應積極配合征集方的電梯年檢工作。因供應商原因引起的復檢,供應商需及時整改,并承擔復檢費用。
4.供應商在保養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整改時,應書面通知征集方。征集方應在供應商發出通知后,立即對相關內容進行確認和配合整改,否則由此造成的一起損失和責任由征集方承擔,與供應商無關。
5.當供應商發現電梯部件受損或必須修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征集方,征集方應對此進行確認,若因征集方延誤而導致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征集方承擔,與供應商無關。
6.在保養期內,電梯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檢測期間,征集方和供應商雙方應派員協助檢測工作。
7.應當具備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電梯安裝(含修理)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2級或以上],并向征集方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電梯安裝(含修理)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2級或以上]復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
8.為征集方的電梯免費安裝遠程遙控監管設備(合同期內)。
9.應當指導征集方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防范措施、救援預案和定期演練,并參與電梯安全管理活動。
10.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0.5小時內抵達現場進行處理;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由位于汕頭市的服務網點派員在3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供應商在接到征集方的報修通知后,應在約定時間內到達,如超過5分鐘,征集方有權對供應商予以扣款處罰,第一次可口頭警告;第二次超5分鐘扣除¥50元,此后每超30分鐘扣除¥200元;同時征集方(管理處)對維保質量和服務的評價,可作為支付維??铐椀囊罁?。
11.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且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并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
12.作業中應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如作業過程中未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造成供應商員工自身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傷的,供應商負全部責任。
13.向征集方提出合理化建議并每月向征集方書面報告所維護保養電梯的運行情況、零部件使用情況、易損件的更換情況及電梯更換修理需求。如由供應商維修的零部件,享有半年三包期(在此期間,該配件再次出現問題,由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由供應商更換的零部件,享有一年三包期(在此期間,該更換的配件出現問題,由供應商負責免費更換)。
14.供應商在保養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整改時,應書面通知征集方。征集方應在供應商發出通知后,立即對相關內容進行確認和配合整改,否則由此造成的一起損失和責任由征集方承擔,與供應商無關。
15.供應商負責使使用單位的電梯通過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年檢檢驗,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取的年檢費、保險費由供應商負責,相關付款依據證書復印件交由征集方存檔。
16.供應商為所保養電梯免費購買電梯公眾責任險,并向征集方提供保險購買憑證(發票或保險合同單據原件加蓋公章)。
17.建立回訪制度(包括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維修質量、是否按照規定實施維護保養等)。
三、違約責任
1.供應商未按時完成保養、維修工作,使征集方的工作被迫中止或業主無法正常使用的,以保養費總額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標準向征集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供應商未按時間完成保養、維修工作,使征集方的工作被迫中止或業主無法正常使用超過三次以上的,征集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但無需支付違約金。
2.供應商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征集方,并向對方支付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并由供應商承擔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
3.供應商的維護保養工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維護保養標準或要求的,供應商應當返工,并按照不符合作業要求的該電梯當月維保費用的30%標準支付違約金。
4.因維護保養原因導致電梯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供應商還應當承擔電梯復驗費用,并按照不符合作業要求的電梯維保費用的30%標準支付違約金。
5.因維護保養原因導致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丟失的,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第三方因電梯問題直接向征集方索賠的,征集方有權向供應商追償全部經濟損失。
6.電梯維護、維修超過3日的(包括單梯連續3日,或單梯單月累計超過3次),供應商應當在第3日前向征集方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包括電梯存在問題、維修方案、耗時原因、承諾維修完畢日期等,并加蓋公章),以便征集方向業主解釋情況,否則承擔500元/次的違約金。
7.出現以下情形時,視為供應商根本性違約。征集方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當季度維修費用,供應商已經收取的必須予以退還:(1)當電梯出現需要更換零件、設備的故障時,供應商超過15日未能完成電梯維修工作;(2)供應商正常維修完畢后半年內電梯又因同一問題(零件、設備)出現故障的;(3)供應商未嚴格完成日常養護工作,導致電梯發生嚴重故障的;(4)因供應商維護、保養、維修電梯導致征集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5)因供應商問題導致征集方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
合同其他條款對上述情形約定其他違約責任的,與本條款同時適用。
四、協商、訴訟:
1.合同未提及的其它相關事宜,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態度共同協商,妥善解決。必要時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由供應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其他約定:
1.合同金額未含政府部門規定的各種檢測費用(年檢費用除外)。
2.合同期滿需延長保養期,費用由雙方另議。
3.涉及維修、改造的項目及超出合同以外的項目,雙方另行協商簽訂合同。
4.供應商為所保養電梯免費購買電梯公眾責任險,并向征集方提供保險購買憑證(發票或保險合同單據復印件加蓋公章)。
六、免費提供的油料及部分易耗件:
油料:黃油。
易耗件:棉沙團、油毛氈、滑 塊、主軌通用靴襯、打磨砂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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