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應按時繳交租金及管理費。
2、租賃期間,該物業的水費、電費、衛生費等由承租方承擔繳交,室內外水電設施及門窗損壞、衛生間排水排污設施堵塞損壞等,均由承租方自己承擔進行維修清通,出租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補償。
3、租賃期間,承租方必須保護好承租物的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承租方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如承租方對物業的裝修影響到物業的結構或設置對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應將相關建設方案至少提前2個月提供給出租方,由出租方向相關部門報備并獲批準后方可施工,相關費用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同時需出具責任保證書,承諾承擔該項建設的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4、承租方在已付首月租金及管理費期間提前退租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費、租賃保證金、水電押金不予退還;如承租方在付第二期租金及管理費后提前退租的,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租金及管理費按實結算。在物業沒有損壞及水、電費、物業費繳清的情況下,出租方無息退還承租方的水電押金。
5、租賃期間,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物業,承租方已交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在物業沒有損壞及水、電費、物業費繳清的情況下,出租方無息退還承租方的水電押金,租金及管理費按實結算,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1)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對物業做改變原建筑物主體結構的裝修或設置對結構有影響的設備。(2)逾期30日未付清當期租金或管理費的。(3)利用承租物業存放危險品或進行違規違法活動的。(4)擅自改變出租用途。
6、租賃期間,租賃稅費由出租方負責。土地使用稅由承租方負責,具體金額按照納稅當期稅務部門征收標準執行,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繳納土地使用稅之日起5日內,向出租方交付款項,由出租方代為繳納。
7、租賃期間,承租方在承租范圍內的各項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如因違法違規造成的一切后果,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8、租賃期間,承租方應自行辦妥營業及相關證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期間發生的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概與出租方無關。
9、租賃期間,承租方是該物業的消防、安全、環保及治安責任人,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防火等一切安全責任。如承租方未按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和環保等措施被有關部門查處的,責任概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10、租賃期間,承租方必須確保所承租物業及物業內設施設備完好,如出現物業被侵占、設施設備被破壞造成出租方財產損失的,承租方必須負責賠償。出租方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租賃物業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要求承租方整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物業,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11、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將承租物業轉租、分租、轉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如經發現,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物業,承租方已交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在物業沒有損壞及水、電費、物業費繳清的情況下,出租方退還承租方的水電押金,租金及管理費按實結算。
12、承租方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注銷時,涉及應繳稅費由承租方全額承擔。
13、合同租賃到期,承租方不再續租,使用租賃物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自行轉移或注銷營業執照后,出租方才退還承租方租賃保證金。
14、租賃期間,若因主管部門或政府行為、企業改制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按實結清租金及管理費,出租方無息返還承租方所交租賃保證金及在物業沒有損壞及水、電費、物業費繳清的情況下,出租方退還承租方水電押金。
15、承租方必須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和《汕頭市日用雜品總公司消防與安全生產責任書》文本簽署《租賃合同》和《汕頭市日用雜品總公司消防與安全生產責任書》(文本可從發布本招租公告的網頁下方下載附件《租賃合同》和《汕頭市日用雜品總公司消防與安全生產責任書》)。
16、上述條件與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文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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