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商責任
(一)協助征集方順利通過資質的重新認定,包括:
1、合作商提供符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的生產場地,面積不低于15000平方米,選址符合汕頭市環境保護管控規定;合作商應根據資質認定的需要適時將上述場地出租給征集方使用,租期十年,場地屬合作商租賃的,合作商應辦妥轉租給征集方的手續并承擔全部租金;在征集方通過新的資質認定之前,合作商不得就該場地要求征集方承擔租金或任何費用,征集方通過新的資質認定且項目實際開始經營后,租金按每年不高于人民幣200萬元(貳佰萬元)的價格計入本項目經營成本,在項目經營所得中列支,項目經營所得不足以支付該等租金的,由合作商承擔、補足。
2、合作商應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22128)和《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348)的要求完成配套建設,配備符合要求的設施設備、儲存設施、拆解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其中設備應根據資質認定的需要適時以征集方的名義購置。
合作商為合作項目配備的人員屬于與合作商建立勞動關系或其他關系的人員,其工資或報酬由合作商支付,其他相關責任由合作商承擔。征集方通過新的資質認定且項目實際開始經營后,合作商支付的該等人員工資或報酬按每年不高于人民幣240萬元(貳佰肆拾萬元)的標準(按人數不多于30人計,具體按實在240萬元限額內結算)計入本項目經營成本,在項目經營所得中列支,項目經營所得不足以支付該等工資或報酬的,由合作商承擔、補足。
3、以征集方的名義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并以征集方的名義向廣東省商務廳申請重新進行資質認定,提供認定所需的場地設施、配套設備和有關技術證書,確保該等場地設施、配套設備和有關技術證書能以無償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符合作為征集方資質認定條件的需要,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征集方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即征集方通過新的資質認定);
4、承擔征集方資質認定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
5、在合同約定的期間,與征集方共同負責回收報廢機動車業務并對拆解后的廢舊物予以銷售或者環保處置;負責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
6、合作期間,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合作項目發生一切費用由合作商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報廢機動車的回收、拆解、處置費用;經營所涉須繳納的增值稅、房產稅、所得稅等一切稅費。
7、征集方通過新的資質認定且項目實際開始經營后,征集方15名在職員工的勞動報酬、社保、醫保、公積金等按每年人民幣36萬元(叁拾陸萬元)的標準計入本合作項目的經營成本,在項目經營所得中列支,項目經營所得不足以支付該等員工勞動報酬的,由合作商承擔、補足。
8、合作商拆解報廢機動車,必須承擔拆解生產場所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用工管理責任,如發生事故或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由合作商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合作商在合同所涉合作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省市有關部門的法規、規章,自覺接受征集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如有整改事項,應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征集方的要求及時整改。
二、合作經營保證金
1.合作商應向征集方支付合作經營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貳佰萬元),合作商已將合作經營保證金200萬元交付汕頭市恒益順招標采購服務有限公司,該資金由汕頭市恒益順招標采購服務有限公司于合同簽訂后代為支付給征集方。
2.因合作商原因致使征集方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重新認定的征集方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的,經營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額用于賠償征集方損失。
3.合作商在合同的合作經營活動中未遵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省市有關部門的法規、規章,且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成,致使征集方解除合同的,經營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額用于賠償征集方的損失,經營保證金不足以賠償征集方損失的,征集方有權繼續向合作商追償。
4.征集方有其他違約行為造成征集方損失的,征集方可按實際損失直接扣劃經營保證金用于賠償征集方損失,經營保證金不足以賠償征集方損失的,征集方有權繼續向合作商追償。
5.合同期限屆滿后,合作商無違約行為的,經營保證金無息退還合作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或終止
1、征集方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能取得重新認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的。
2、合作商在本合作經營項目中未遵守《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省市有關部門的法規、規章,且未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征集方的要求及時整改或整改不成的,征集方有權解除合同。
3、因政府政策性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征集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決定解除或終止合同的,雙方應無條件服從,征集方無息退回合作商已經交納的經營保證金,合作項目所涉款項按實結算至于合同終止之日。
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或者終止的情形。
5、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外,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合同第2.1.1條所涉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合作商按合同第2.1.2條的約定出資建設、購置的設施、設備(該等設施、設備以下統稱“固定資產”)按如下方式處理:
5.1 因合作商的原因導致征集方解除或終止合同,且征集方要求繼續租賃場地的,租賃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作合同終止之日起的租金由征集方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標準承擔及支付;
5.2 因合作商的原因導致征集方解除或終止合同,且征集方要求繼續使用固定資產的,固定資產按折舊價值或評估價值孰低的標準由征集方收購;
5.3 其他情形解除或終止合同的,以及因合作商的原因導致征集方解除或終止合同但征集方不愿意繼續租賃場地或不愿意繼續使用固定資產的,租賃合同解除,固定資產按當時的現狀退還合作商,因解除租賃合同或退還固定資產發生損失的,由合作商承擔。
四、合作期間
征集方和合作商的合作期間分為資質申請期和實際經營期:
1、資質申請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征集方和合作商于合同簽訂之日啟動征集方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重新認定的申請工作,合作商應于180天內向廣東省商務廳提交申請材料。
2、實際經營期自征集方取得重新認定的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之日起算,期限十年。
五、爭議解決
1、合作商因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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