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應按時交納租金,逾期繳納租金,每日將按月租金 1‰計罰違約金。
2、租賃期間該房產的水費、電費及物業管理費等概由承租方負責 繳交。承租方按實際使用需求對相關水、電等設施進行增容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限屆滿后,增容部分的設備無償歸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在簽訂合同前對租賃物業的現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 物的結構、裝修、裝飾、水電設施、消防及安全防護設施等的老化危 舊或破損程度、狀況、數量等) 已充分了解。租賃雙方同意合同簽訂后,租金總額不因租賃物業設施的完好狀況及實際建筑面積的誤差而作任何調整。
4、租賃期間,如承租方承租房產路段因道路修理或政府舊城升級 改造需要而封閉道路,則合同租期可參照道路封閉時間給予相應延長,租金按原租金標準計。雙方應在發生該情況時簽訂確認書,對租期順延進行確認及具體約定,沒有簽訂確認書的仍按照原租期執行。
5、出租方可將押金用于沖抵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及其他應繳納的水、 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租賃物業及其設備設施、固定裝修等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或其他因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房產占用費、違約金及賠償金。押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承租方應足額賠償損失。發生上述沖抵事項的,承租方應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內補足押金。
6、租賃期間,承租方應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將房產作為抵押、擔保等用途。不得利用該房產存放違禁物品,不得作為高危、高污染及任何違規、違法經營場所。承租方須切實做好租賃房產室內維護、修繕、安全、消防、環保、治安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承租方不得在租賃房產 外墻擅自懸掛廣告牌,否則由此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概由承租方負責。
7、租賃期間,承租方應保護好該房產的一切設施,如需裝修,應 在不影響主體結構及外觀的前提下進行,并應遵守該房產物業管理的規定,裝修費用承租方自行承擔。承租方為滿足自身使用自行完善消防設施的,由承租方自行辦理消防驗收,費用由承租方承擔。租期屆滿或租期提前終止該房產一切固定裝修、水電設施(包括供該房產使用的一切 電纜、電線、供水排水設施、照明、插座等)不得拆除或損壞,門窗保持完整,應無償歸出租方所有。若有損壞承租方須負責修復,如果不能修復應按造價賠償。
8、房產日常維修,外墻及主體結構的修繕修理出租方負責,承租方應無條件配合。房產內部修繕修理承租方負責。
9、租賃期間,如承租方利用房產從事餐飲服務業的,承租方在裝修及使用房產過程中,應確保房產各排油、排煙、排水、排污線路的暢通及其附屬設備的正常運作,且空調機組、室外制冷機組擺放場地應具有足夠的空間距離,并須以不影響相鄰各方為前提。
10、租賃期間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該房產,承租方已交的押金不予退回:
(1)未經出租方同意,將上述房產轉租、轉借他人使用或擅自改變出租用途的;
(2)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或逾期未繳交房產各項費用的;
(3)違反《消防安全告知書》和《安全承諾書》相關規定的;
(4)擅自將該房產作為抵押、擔保等用途的;
(5)利用該房產存放違禁物品,作為高危、高污染及任何違規、 違法經營場所或進行違法活動的;
(6)、法律規定其他有關解除合約的情形。
11、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規劃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搬遷、土地 被收儲的、啟動“三舊改造”計劃或企業改制等情況,須提前終止合 同的,由出租方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應無條件配合并退出, 出租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做任何賠償 (包括承租方對租賃房產的固定投入),租金及押金應按實結算。
12、承租方必須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書》、《消防安全告知書》和《安全承諾書》文本簽署《租賃合同書》、《消防安全告知書》和《安全承諾書》文本(文本可從發布本招租公告的網頁下方下載附件《租賃合同書》和《消防安全告知書》和《安全承諾書》)。
13、上述條件與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書》文本不一致的地方,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賃合同書》文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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